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增设社区居委会必须同时具备4个方面的条件:
(一)社区区域应坚持科学划分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沧发〔2001〕23号)规定,社区区域划分应“以现有居住小区为基础,以道路、街巷为界划块调整”,做到周边相连,整齐划一。
(二)社区名称应符合地名管理规范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规定,地名命名应“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同一区域内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避免使用生僻字” 。
(三)社区常驻人口应达到一定规模。按照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1〕20号)规定,“新设置社区规模按1500--3000户左右居民确定”。原则上,以低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小一些,以高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大一些。
(四)社区居委会应适时成立。按照冀办发〔2011〕20号规定,“对尚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地方,要先由相邻的社区居委会代管。居民入住率达到50%后,要尽快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合理地划分社区,及时成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要坚持做到城市发展到哪里,社区居委会就建到哪里,使城区地域与社区建设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