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沪府令 58 号),上海临时居住证于 2018 年 1 月 1 号取消
因此上海居住证无临时与长期之分,统划为居住证
一、办理上海居住证的条件为:
1、离开常驻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
2、未满16周岁的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3、居住在违法建筑或者有违法居住行为的,不予办理《居住证》
(一)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上海市居住申请表》原件一份,由社区事务服务中心提供,申请人填写
2.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现居住地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原件复印件
监护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委托书
(二)需要的居住证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
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由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
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房屋的,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温馨提示:
1、办理地址:上海市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2、联系方式: 962114
3、办理时间: 根据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时间
法定结办时限:15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制作的,最长不超过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