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7年2月,长沙可以购房落户,具体程序如下:
办事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公发〔2016〕18号)
决定机构
长沙市公安局
办事条件
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房屋(含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
申请材料
提交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或者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等。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人员,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租赁房屋处、单位集体户口处的提交相应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