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进行土地确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作出的:“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政策精神,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扩展资料
以下非农户口,任何一种情况,都无法进行土地确权:
①已经将自己的宅基地以有偿出让的形式,转让给村集体其它成员的,宅基地不予确权。也不准许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②在耕地或者其它不经允许的地方,非法建造的宅基地,或者非法开垦的土地,不予确权。
③非本村村民,私下与农民签订合同,非法买卖的宅基地,不予确权。
④不经村集体允许,私下扩大宅基地的面积,多余出来的部分,不予确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承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