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的法律风险
l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l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l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l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l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l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 财务问题的法律风险 医疗器械行业的特点是资本投入大,回款周期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往往一方面承受着生产厂家业绩的压力,无条件地下单、订货,一方面因为医院的管理体制,无法及时取得货款。所以,经营企业资金压力特别大,不得不通过贷款或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贷款或融资一是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二是增加了法律诉讼的风险。
l 税务方面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税务机关对于高收入行业稽查力度的加强,医疗器械行业也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一方面,国家鼓励新兴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国家对于避税、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医疗器械公司法人风险
《民法通则》第49条有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l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l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l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l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l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委托生产的法律风险
l 针对委托方,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按照新《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l 针对受托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按照新《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l 针对委托双方,未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按照新《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罚。
五、综合法律风险
l 合同纠纷
l 人事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