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即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级别相当于乡级行政区。
街道办事处与乡镇同级,但不属于乡级行政区,由于受五万人口以上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因此并不是一级政权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如下: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
扩展资料
街道办的相关工作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并向居民会议负责,教育、督促居民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自治公约。
3、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社区公共服务活动,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
4、组织开展社区教育、文化、普及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争做文明市民,提高道德素质。
5、及时了解居民情况和社情民意,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工作在社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