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顺德区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即可向户籍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审批要件
(一)事项编号:13051
(二)事项名称: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廉租、经适、限价、公租房)
(三)事项性质:便民服务类(日常管理)事项
(四)设定依据:《顺德区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五)生效及失效时间: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六)重要说明及注意事项:
1.本区实行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原廉租房实物配租相应并为公租房配租,现廉租房保障是指发放租赁补贴。
2.每年1、4、10月份为租赁补贴受理申请时间,7月份为租赁补贴受理年审时间。
3.公示和其他职能部门审核的时限不计入办结时限。
4.租赁补贴发放周期为一个季度,每季度末月发放本季度补贴金额。
5.新申请获批家庭下季度起发放租赁补贴。年审获批家庭当季度起按新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6.年审不通过或逾期未申请年审的家庭,自当季度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七)适用的申请主体:本区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
(八)法定实施主体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九)实际实施主体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乐从镇城市建设和水利局
(十)审批文件或证书名称:有关通告(网上刊登),有效期限:无有效期限
(十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有关申请表格、经济收入(资产情况)申报表格;
2.申请人家庭各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申请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家庭各成员在本区拥有房地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如有的,必须提供。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
5.家庭各成员拥有车辆价值的证明材料(如有的,必须提供);
6.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各成员劳务报酬等。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如有的,必须提供):
(1)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交所在单位或雇主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区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印制版本);
(2)家庭成员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如1月份申请,提供去年和前年的清单;如4、7、10月份申请,提供本年和去年的清单);
(3)家庭成员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其他可反映家庭年收入的证明材料。
7.属低保户或低保临界户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顺德区低保临界证》复印件;
8.家庭成员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要求:上述材料若提供复印件,必须原件核对。
(十二)提交资料依据:《顺德区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十三)审批条件:
1.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均在本区居住且不少于一人具有本区户籍。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倍(如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
3.在本区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拥有房产(不限房产用途,下同)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产权证的房产可不计入人均拥有房产。人均拥有房产面积=家庭各成员在本区产权登记面积总和÷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4.家庭成员人均资产(已计算人均拥有房产面积的物业价值除外,下同)不高于本区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倍(如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本区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12。
(十四)审批条件依据:《顺德区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十五)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审批流程
责任科室: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乐从镇城市建设和水利局
受理地点:家庭成员本区户籍的户籍所在居(村)委会
咨询电话: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乐从镇城市建设和水利局咨询电话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3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每年1、4、10月份居(村)委会受理申请(7月份受理年审)→镇(街)民政部门审核→镇(街)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镇(街)网站公示(20日)→镇(街)住房保障部门在镇(街)网站公告获批家庭名单
参考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网站,http://js.shunde.gov.cn/data/main.php?id=15379-71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