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④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表人的证明。
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登记事项是对合作社的存在和经营影响很大的事项,直接影响着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合作社没有按照有关登记方法和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除法定变更事项外,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情形对相关登记事项进行变更,以保证自身的正常发展以及维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