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
经批准转诊、异地就医等发生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的,在治疗结束的60日内,由个人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长期和临时医嘱、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条形码、手术记录、住院费用收据(收据原件)以及相关证明等资料送到高校医院,由高校医院在每月1日至10日到社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高校开具相关情况的证明,携该学生的医疗相关资料,到社保处办理报销手续(申报时间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