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买卖二手房缴税,到房产局带上房证、身份证、购买协议等复印件。
贷款,需要携带的材料:
产权证+配图+权属+同址复印件+土地证(收)+卖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看原件收复印件)+买方身份证复印件3份(看原件收复印件)+买卖双方银行卡复印件1份(看原件收复印件)+网签合同原件1份+网签合同1.3.6及封面复印件一份+同址复印件一份+贷款文本(部分银行贷款文本直接在房产局)
一、关于契税政策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营业税取消,即在2016年5月1日前收取营业税,5月1日后征收增值税,因计税方式不同,实际缴付的税负是减低的。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8号
第四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 关于增值税的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六、关于教育附加费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第一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七、关于地方教育附加费的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八、关于城市建设维护税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九、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免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起算时间
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
(一)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二)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举例说明,某人在2014年5月3日,以价格30万购买一套89平唯一一套住宅,如果在2016年4月3日以35万的价格对外出售,因未满2年,因此需要缴纳包括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费16517.5元;如果在2016年5月1日还是以35万的价格出售,因为涉及营改增问题,不在收取营业税但是需要缴纳营业税,所需缴纳的税费为16398.35元,营改增后能减少税款119.05元;如果在2016年5月4日出售,价格还是35万,因为超过2年的免征期,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所缴纳的税费为14017.5元,能节约税款2500元;如果还能再等等,等到2019年5月4日出售,价格还是35万,因为超过了5年,还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则其需要缴纳的税费仅为4017.5,与2016年4月3日出售相比,可以节约税款1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