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职工依法生育的,享受基本产假98天,延长产假60天,自2016年元月16日起执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全省所有单位应当执行。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5日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