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账务处理。
一、现金盘盈盘亏账务处理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属于库存现金短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属于现金溢余: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如为现金短缺,属于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个人)
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 借:管理费用—现金短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和单位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个人或单位)
属于无法查明的现金溢余: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盘盈利得
二、存货的盘盈盘亏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企业进行存货清查盘点,应当编制“存货盘存报告单”,并将其作为存货清查的原始凭证。经过盘存核对,若账面存货小于实际存货,为存货的盘盈;反之,为存货的盘亏。存货盘盈、盘亏要通过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一)存货的盘盈
报经批准前:
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报经批准后: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二)存货的盘亏
报经批准前:
1)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2)购进的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报经批准后: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
(一)固定资产盘盈
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剂利润的可能性。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盘盈的账务处理:
(1)发生固定资产盘盈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调整到“利润分配”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二)固定资产盘亏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借: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报经批准后:
1)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