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描述过于简单。如果“倒塌”就按下面的规定来,如果是“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就另当别论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建筑过了保修期,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所以,如果产权人在没有重新界定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是有明显过错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其责任追偿。
但,如果的确是质量问题的话,有证据证明(因为通常来看,过了保修期的工程,回头来检测,那么你就得拿出当时修建的确不合格的证据来,因为通常工程交付之前是有监理流程的),那么,产权人就可以免责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全赔。
至于建设、施工单位不是一方的,那就是双方的内部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