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法律依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
(1)被发盘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扩展资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主体的适用
当事人的营业地须在不同国家(地区),且具备下列二个条件之一:
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
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在交存的批准书中对本条进行了保留,不受其约束。)
公约适用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性质。如缔约国(地区)甲国(地区)的A公司与其在缔约国(地区)乙国(地区)设立的B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亦可适用本公约。
2.合同标的的适用
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不适用:
1)直接供私人使用货物的销售,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当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用于该目的;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行器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销售。
3、合同内容的适用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下列事项除非公约有明文规定,一般不适用: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参考资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