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如果超出了这七日期限, 仍未作出有关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法,才去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需解除有关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归还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如果超出了这七日期限, 仍未作出有关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法,才去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需解除有关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归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