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取款:
1、原则上取现人民币1万(不含)单笔等值美元1千以内(不含)无需出示证件。
2、本人柜台取现:单笔人民币5万元(含)单笔等值美元1万(含)以上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人民币在1万(含)至5万(不含)时,建议您通过柜台存取款时最好带上身份证原件。
3、代办柜台取现:人民币5万(含)单笔等值美元1万(含)以上需出示双人证件。
ATM机取:
知道密码就可以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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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储 蓄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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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第二十条
储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可以办理以下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开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须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拟定具体办法,并向省级人民银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三)经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储蓄机构经申报批准后办理的不属于储蓄业务的其它金融业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代收房租、水电费、电话费等服务性业务,代理服务性业务由各储蓄机构主管部门与被代理业务部门自行商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储蓄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