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道德律令中第二条法则是人是手段是吗

2020-04-24 财经 126阅读
不是因为康德说(你的行为要把别人当作人来看待,不管是你自己还是别人,永远不能把人只当作手段来看待。)
康德的道德律令中第二条法则是道德规律!(具备普遍必然有效性的客观规律)
康德其实提出了两个问题,什麽能够使得行动必然地具有道德性,显然,由情感而来的关切是不能够的;什麽能够实现道德律的普遍必然有效性?这是理性的职责。道德感的提出,兼有沟联这两个问题的可能。自然情感不仅不能保证道德准则的普遍必然有效性,亦不能实现行为之必然道德;道德感不能够决定道德律,但它体现了行为的必然道德。
康德关注的第二个方面的问题,道德性的主观根据在人的“尊重”、“自由意志”,其客观根据甚至是决定性的根据就仅是道德规律,“尊重”、“自由意志”之作用,正体现在让道德规律直接地决定我们的意志,那麽,这样的道德律是什麽样的道德律令?简单地说,它必须是具备普遍必然有效性的客观规律。它包含有那些内容,这种虽表现为绝对的定言命令却又能够不构成强迫的律令是如何可能的呢?这两个大的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它们的解决也就意味著康德整个道德大厦初始性东西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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