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你们家的情况已经符合土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年过去了也就没有资格理直气壮的说宅基地是批给你家的了,让政府处理还得重新审批。实际上一开始你们就不应该把树当回事,告诉他们明确的砍树时间,过期视为自动放弃,你们家随便处置,这样变被动为主动,对你们家有利。再厉害的做法是不承认是他家的树,村里把宅基地给了自己,就认为连树也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