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

2020-05-07 社会 105阅读

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充分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的症结;二是善于利用关系,拉近情感距离;三是适度运用法律,营造调处氛围;四是坚持“四心”原则,赢得理解信任;五是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六是适时把握机会,顺势就崖搭梯。

1、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过的应以调整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不经正当审批而自行调整变更的不予保护。

2、未经过统一规划和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可参照土改对土地房屋的确权情况处理。但合作化前典当、买卖的宅基地,合作化后未经调整或变更的,应维持实际情况使用。

3、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经盖建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的公用人明知而未提出意见,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4、当事人双方对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如果土地证或建房申请审批单上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不明确的,可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方面的原则合理地调处或处理。

5、对于历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堵塞。因擅自改变而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6、相邻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盖建或修建其他设施,不得危害邻居房屋或设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邻居的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权。若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7、收归集体组织统一使用的宅基地,经乡镇、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新的用户,原使用人不得以宅基地是祖遗或自己购买为由再要求使用。

8、在调处宅基地纠纷时,若发现私自建房、违章建房、乱占土地尤其是耕地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要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追究违法或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以保障土地政策的严肃性。

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候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处理农村宅基地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最终实现解决纠纷的妥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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