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命第一,及时抢救。在现场如果发现有人生命危急,无论是被害人还是加害人,均应及时组织抢救,并注意采取监护措施,防止发生意外。同时,要迅速排除险情,疏导交通,尽快恢复现场周边地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2)规范用语,适当安抚。接警后勘查人员应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应向现场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并使用例行公务用语,如“我们是××(单位)现场勘查人员,请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协助”。对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及其亲属,应持同情、严肃的态度,予以必要的安抚,不可漠然视之或嬉笑嘲讽。
(3)规劝围观者,言行适当。对事发现场的围观群众予以必要的规劝。在划定保护范围后,负责现场保护的民警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或滞留现场。对与本案无关、又不愿离开现场的群众,应讲明情况,规劝其离开。对经耐心劝说无效者,可将其带离现场。规劝带离时,要注意语言文明、行动果断。
(4)保护现场财物。对现场的公私财物应注意爱护和保管,不得无故翻动、玩赏,不得无故损坏或使遭受侵害的物品再次污损。在特殊情况下,经现场事主同意或指挥员批准,可对现场的某些物品进行分割、撬凿等破坏性勘查。勘查所遗留的痕迹,应由民警在工作结束后予以清除或告知事主清除的方法。如有损坏,应予以赔偿。
(5)尊重风俗,避免矛盾。勘查现场时,对群众的生活习俗要持理解和尊重的态度。对其生活习惯不得妄加评论。在少数民族家里和生活区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预先了解其风俗习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尊重他们的禁忌。如果必须采取与其风俗习惯相悖或有冲突的工作方式时,要进行充分的解释,耐心讲明其必要性,争取事主应允,以减少和避免发生冲突。
(6)礼待证人。对按规定邀请来的证人,要以礼相待,认真地听取其介绍的情况,并将这些情况写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结束时,要请证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并表示感谢。
(7)善后处理,慎重负责。现场勘查结束后,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请事主当面清点重要的物品,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对需要继续保留的现场,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应尽快勘查,及时解禁。对需要带走勘验的物品,在用完后应及时返还原主。对不需要保留的尸体,可以交给其亲属处理。没有亲属认领的,公安机关可按规定处理。对需要保存的尸体,要做好死者家属或其所在单位负责同志的思想工作,并妥善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