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计算租赁经营合同法113条因履行合同获得的利益的案例

2020-05-29 社会 101阅读
  1.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 给你举个类似的案例:


    案情简介:2012年,贸易公司与食品公司签约,代理经销食品公司进口奶粉产品。2013年,该系列品牌产品被央视曝光存在造假而滞销下架。贸易公司据此诉请食品公司返还退货款、返利款,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4万余元,同时以贺某独资设立食品公司、人格混同为由主张贺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受可预见性标准、减轻损失规则、混合过错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限制。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根据交易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转售利润损失。本案中,贸易公司通过经销合同买进食品公司代理奶粉,后将奶粉卖与销售者,赚取差价,因食品公司交付奶粉不符合合同及法律标准规定,导致贸易公司无法获得可得利益,此项损失即为转售利润损失。③本案中,合同约定对不同段数的奶粉差价已进行了规定,即为可得利益损失确定,依贸易公司所购奶粉罐数及价格差额,可计算出可得利益损失具体数额。且该项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即可预见,如食品公司完整履行合同义务,贸易公司可从本合同履行中获得相应利益,故食品公司应予赔偿。④贺某投资注册食品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食品公司在经营期间向经销商发布账户信息中有户名为贺某的两个账号,表明贺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未独立,故判决贺某与食品公司连带返还贸易公司退货款、返利款,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4万余元。

  3. 你说的租赁损失,你可以详细一点说明你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合同怎么约定或者是利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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