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实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