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原则中,第一项所规定的“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根本原则,它的基本精神贯穿于其他五项基本原则之中,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
具体如下:
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因为,每个党员都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从而丧失战斗力。因此,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地把个人置于党的组织之中和领导之下,党员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决定,贯彻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不能合乎自己心意的就执行,不合乎自己心意的就不执行。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监督,不能脱离组织自由行动,不能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或拒绝党组织监督的特殊党员。在党员个人意见与党组织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员个人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是,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和普通党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代替或否决大多数人的意见。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除必要时可以在下次会议上提出讨论或保留意见外,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这个前提下,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允许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以便由以后的实践再检验它是否正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能在党组织要就某一问题作出决定而大家的意见不完全一致时,能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以形成一种有组织的力量。
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的决议,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其决议也不得与上级组织的决议相抵触。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党的下级组织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如果情况特殊需要变通处理的,事先要得到上级同意;对于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下级立即作出决定的,可以边行动边汇报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这里,全党服从中央,是指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而不是服从某个人。因此,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包括党的最高领导人,党的中央组织)都要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服从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在思想上、行动上、政治上保持一致,而不能各行其是,不能修改或否定作为全党意志体现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决定或对外发表主张。
“四个服从”,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它的核心是全党服从中央,它的基础是少数服从多数。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必须严格执行这几条。否则,形成不了一个战斗的集体,也就没有资格当先锋队。”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只有自觉坚持和维护“四个服从”,才能使全党产生无比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