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盗、防记者”,这是当下中国政界、商界、企业界广为流传的一句话。本来是社会良知的记者,何时成了令人不待见的人?更有甚者称“记者”为“妓者”,因为两者有相似之处,一个出卖灵魂,一个出卖肉体。这些坊间的传言,揭示出当下中国新闻传播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一些媒体不再是社会的瞭望者,不再是民众利益的看门狗,而唯利是图、铜臭满身,职业良知、业界良心几乎被汹涌而来的利益洪流冲刷殆尽。
前面提到的那些新闻界的“负面”新闻,捅破的正是那些业已开始溃烂的脓包。中国的新闻腐败滥觞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已经日益泛滥。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不得不在1993年7月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4年3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原副主任、科技日报社原社长兼总编辑李效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判处科技日报国内部记者孙树兴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这样的判决也许是为了杀一儆百,但实际上并没有因此而刹住这股新闻腐败之风。此后,新闻腐败反反复复,大有燎原之势。为了净化新闻界的风气,1995年5月,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出了《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中宣部等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但有偿新闻禁而不止,而且出现了新的变种——有偿不闻。2008年9月发生在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的“封口费”事件,处理涉案人员60多人,其中真假记者约各占一半。就其实质而言,有偿不闻在性质上已经起了变化,如果说有偿新闻大多是职业道德的问题,主要是违反了新闻纪律,那么有偿不闻就已完全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媒体和记者的行为已游走于违法的边缘。选择性报道和选择性沉默都是滥用手中的采访权和报道权,直接侵害了民众的知情权。公共决策的暗箱操作、个别官员的贪渎受贿、部分企业的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某些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欺瞒股东等问题得不到曝光,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些腐败的媒体和记者,严重败坏了新闻界的整体形象,破坏了媒体的生态环境。
与“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直接相关的另一个严重破坏媒体公信力的行为是“虚假新闻”。为了满足行贿单位的宣传要求,记者对行贿单位的报道任意拔高,故意造假,创造了不少“隐性假新闻”;为了帮助行贿单位掩盖问题,贴金描彩,又有意编造假新闻。而对于那些不给好处的单位,则通过抓住一点、刻意放大、以偏概全、以点代面、合理想象、添枝加叶、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等手法进行“无情打击”。为此,2011年10月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机构严格规范新闻采编流程,建立健全稿件刊播的审核制度。严格实行新闻稿件审核的责任编辑制度和新闻稿件刊播的总编辑负责制度,明确采编刊播流程各环节的审稿职责,坚持“三审三校”,认真核实新闻来源和报道内容,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
但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媒体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从假新闻又变种出“新闻敲诈”。2003年,湖北省黄冈市鄂东晚报内部达成以曝光当事方丑闻的方式强拉广告的默契,形成了一条集报社领导、记者和受要挟单位于一体的“媒体腐败食物链”。2006年10月,中国食品质量报四川记者站原副站长汪启明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6年11月,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原站长孟怀虎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8年,中国经济时报社湖北记者站工作人员多次以舆论监督、曝光负面新闻为要挟,向基层单位敲诈勒索。2010年,环境与发展报“中部记者站”因敲诈勒索被取缔。2012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中央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 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2014年3月,中宣部等9部委联合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这一系列的整治行动,必然会对当前的媒体生态环境改善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