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公职人员欠债不还法律是如何制裁的

2022-04-15 社会 108阅读

对国家公职人员欠债不还,也是属于民事纠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民事纠纷的解决,国家公职人员和非国家公职人员是一样权利和义务。

对欠债不还,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给予清偿欠款,经过法院裁决或者判决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扩展资料:

欠款不还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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