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20-10-28 时事 679阅读
现在的社会形态很复杂,因此,认定起来也是很麻烦的。
一、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
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2、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3、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4、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5、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6、第十条 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
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
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7、第十二条 特殊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特殊成员因其不同情形享有法定的和集体经济组织赋予的部分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8、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丧失方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条件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会议,按照公开程序,经过公示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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