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株洲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株洲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强株洲法治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建设“法治湖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和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加快推进株洲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多年来,市委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在民主制度建设、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株洲法治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当前,株洲正处于大转型、大投入、大调整、大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既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主要内容,深刻理解加强株洲法治建设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央关于社
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举措,是落实省委“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要求的具体行动,对我市加快推进“两个社会”建设、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2、株洲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提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加快建设民主更加完善、法制更加完备、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法治社会,使法治建设整体上走在全省前列,为推进株洲“两个社会”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3、株洲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执法为民。
坚持公平正义。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坚持法治统一。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株洲实际开展执法、司法工作。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4、株洲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力争到2020 年,基本实现我市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本建成民主健全、法制完备、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权益切实保障的法治社会。“十一五”时期的主要目标是:
加快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民主制度化和规范化。党的领导地位进一步加强和巩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得到提高,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坚持民主集中制,深化完善党代会常任制,增强党内团结和活力,扩大党内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化“民主恳谈”制度,深化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不断丰富基层民主实现形式。
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到2010年,国务院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全面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各部门的职权及行政程序,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懂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公务员队伍。
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认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确保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到2010年,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要求在全市各地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积极推进各级政法机关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把各项执法工作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规范法律服务行为,建立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体系。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制定和实施株洲市“五五”普法规划,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加强法学教育和研究,为我市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保障。
完善公民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深入持续开展依法维权活动,重点做好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社会群体的维权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加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完善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
5、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株洲法治建设,加强和改进各级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政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6、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加强党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树立司法权威。依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确保司法公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自觉成为株洲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推动者、宣传者。
7、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学习好、遵守好、贯彻好、维护好党章,深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成果,建立有株洲特色的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干部队伍。坚持“两个务必”,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按照“七个减少”和“四个不”的要求,深入开展创建“人民满意机关活动”和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完善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十项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制度,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纠风治乱。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健全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扩大和深化党代会常任制,坚持实行党代会年会制度,下半年全市乡镇党委换届,全面推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坚持和完善党代表提案、建议、意见制度,进一步发挥全委会在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中的作用,推进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鼓励和维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8、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党委要适时听取人大党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使市委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党委工作大局,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预算审查、执法检查、执法评议等形式,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明确界定重大事项范围,规范重大事项决定程序,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法院、检察院应依法及时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要进一步完善任免监督机制,把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和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9、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完善代表候选人公示制度,优化人大代表的知识、年龄、专业结构。加强对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坚持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和选民、代表联名提名推荐候选人制度,尊重、维护和保障选民、代表的选举权利。规范和创新人大代表的活动方式,增强代表履职实效。各级政府和“两院”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健全代表知情知政的机制。加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建立落实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制度和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工作领导负责制,确保办理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人代会闭会期间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工作。代表在闭会期间要积极开展活动,密切联系选举单位和选民,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职考核制度和辞职制度,建立健全代表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推行人大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制度。
10、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代表作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和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公民旁听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提高专职比例。健全学习和培训制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办事机构建设,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1、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经济发展社会等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在积极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同时,积极探索政治协商新形式,拓宽政治协商途径,使政治协商开展得更加生动活泼,更加富有成效。
12、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的内容,完善民主监督的形式,健全民主监督的机制,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切实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和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认真贯彻市委批转的《关于实行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制度的意见》精神,支持政协不断探索民主监督新方式,努力形成民主监督长效机制。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13、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各级人民政协要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积极建言献策,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优势,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维护稳定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
14、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人民政协的团结面,增强人民政协的包容性,认真探索发挥各阶层、各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依法保障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政协委员议政建言,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主体作用。着眼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加强人民政协机关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工作干部队伍。
五、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15、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全面实施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减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严格核定和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编制,强化乡镇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快乡镇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着力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审批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强化服务功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核准制,健全备案制;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投资项目绩效评估制度。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财政风险;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
入及管理,建立健全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和专项审批制度。
16、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和改善金融管理,积极推进资源要素配置的市场化改革,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深度推进民营经济的国际化进程,创建中国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体系和经济运行的监测、评估、预警机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行业的市场监管,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严肃查处商业贿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和产品质量监管机制,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维护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税务、工商、金融、卫生、公安、质监等部门全方位监控的信用黑名单制度和信用公开评价制度,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
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强化社会管理,落实社会管理的各项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损害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执法力度,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优化公共服务,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对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积极探索和快速推进保障城乡公民教育资源平等的权利;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障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社会福利体系;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推行公共服务社会化,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高效的现代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17、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做到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完善行政许可定期评价和清理工作制度,积极探索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行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起草、审核、发布程序,完善前置审核和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聘请律师、法学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政府法律顾问团,参与重大决策咨询,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推行行
政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加快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公开,完善政府内部办公业务专网建设,扩大网上办公范围,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推进政府管理自动化、信息化;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为公众信息咨询、申请许可等提供便利条件;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重点加大对财政收支、行政审批事项、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等领域的公开力度,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引导和规范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发展,逐步将行政机关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资信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移交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降低行政管理的服务成本。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加快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和执法程序,合理行使行政
自由裁量权,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积极筹建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机构,重点推进文化、交通、农业、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同时,调整规范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职能。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方式,支持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完善行政投诉处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18、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懂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公务员队伍。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建立健全公务员学习法律制度、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实施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制度,不断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为民的观念;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实行上岗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业务水平,对于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严格依法惩处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等行为,继续加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法制员培训教育制度和联系制度,更好地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
六、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
19、认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市和县、市、区两级法院、检察院改革,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改革司法机关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审判权、检察权与内部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严厉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深化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和评价体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20、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司法审判行为,坚持和完善立案与审判、审判与监督、审判与执行三个分立,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继续深化审判权运行的制约机制,完善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审判责任制以及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坚持和完善行政诉讼异地交叉审判制度。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严格规范检察执法行为,加强对刑事侦查行为的监督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健全主办、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建立健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制度,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健全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21、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完善律师、公证、民商事仲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完善律师监管机制,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确保律师依法参与各项诉讼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公证管理和公证服务,建立公证行业诚信保障体系,提高公证的公信力。规范民商事仲裁,提高仲裁水平。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明确司法鉴定人的主体责任,建立面向社会的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进一步规范城乡基层法律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