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0年2月10日,中国A公司电告美国B公司,以CIF条件向B公司出口成衣,总价为50万美元,以信用证

2020-06-12 社会 97阅读
这条提问没有写全,但我做过这个国际法课题,知道具体有6个问题所在。现在回答一下:
1、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范围,该合同争议可以适用。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且没有明确以书面形式排除对该公约的适用。
2、合同于2月20日成立。根据上述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B公司收到A公司承诺时合同成立。
3、B公司无权要求A公司支付货物损失的赔偿费用。根据CIF术语,货物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本案货物被毁发生在越过船舷以后,故应由B公司承担损失。
4、运输保险应由A公司办理,并由A公司支付保险费用。在CIF术语下,卖方必须办理运输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本案中,B公司可以依据其收到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5、本案中的承运人因为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按理应当对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按照《海牙规则》承运人又属免责条款,除非索赔方举证证明承运人过错;而《汉堡规则》则要求承运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6、货物损坏事实存在,但不影响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实际上损坏问题可以经由其他法律关系解决,如保险。即使买方提出拒付要求,开证行也不应拒付。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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