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根据规定需要须要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即不用调整以前年度的累计折旧。
一般来说是在年初更改,固定资产更改折旧年限属于会计估计变更,用未来适用法,即在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采用新的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的报告。
企业更改折旧年限应在税法规定的年限范围内,剩余年限的确定,应按已提折旧的年限与原折旧年限的比例,对选定折旧年限进行分配,据以计算剩余折旧年限。
计算公式为:
剩余折旧年限=(原折旧年限-已提折旧年限)/原折旧年限*选定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