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出具单身证明了。因为自2015年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参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扩展资料
1、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2、办理房产证需要的材料以及流程: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政府 - 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