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
第一条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扩展资料:
民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并不是不再为群众提供婚姻信息方面的服务,而是换了一种方式。
目的是不再让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切实减轻当事人办事创业的负担,真正将简政放权要求落到实处。
对违法要求群众提供各类证明的业务部门进行问责,对基层办事部门违法向群众索取证明的行为说“不”。
同时还应加强内部督促执行力度,各个部门或单位应对需要群众出具证明的事项进行梳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立即取消。对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对外公示法律法规依据、出具部门,并在政府部门间直接进行信息核实核对,不让群众奔波于各个部门之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