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阶段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有:
1、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DBB模式):
即设计-招标-建造模式。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及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
2、CM模式:
又称阶段发包方式,业主在项目开始阶段就雇用施工经验丰富的咨询人员即CM经理,参与到项目中来,负责对设计和施工整个过程的管理。它打破过去那种待设计图纸完成后,才进行招标建设的连续建设生产方式。
3、设计—建造方式:
就是在项目原则确定后,业主只选定唯一的实体负责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设计─建造承包商不但对设计阶段的成本负责,而且可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专业人员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设计和施工等。
4、交钥匙方式:
是一种特殊的设计─建造方式,即由承包商为业主提供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融资、土地购买、设计、施工直到竣工移交给业主的全套服务。
5、建造─运营─移交方式(BOT模式) :
建造─运营─移交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简称BOT方式。BOT方式是上世纪80年代在国外兴起的一种将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靠私人资本的一种融资、建造的项目管理方式,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6、项目承包模式:
简称PMC模式。即业主聘请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二、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①个别部门思想观念落后,国际通行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得不到普遍认同。
部分项目的建设由于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驱使等原因,仍然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项目由指挥部、筹建处或建设单位自己来组织实施,直接掌握资金使用、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管理的权利,对较为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不予执行。
②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应用具有极大的制约性。
《建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的任务是“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行监督。”
但在实际操作中,已逐渐发展成“施工监理”,其职能只局限于施工过程监督,缺乏全方位咨询服务和相关管理的职能,这与最初对监理工作的定位和预期目标相差甚远。
扩展资料:
我国目前的工程设计操作实践存在较大的缺陷,比如:
(1) 施工图设计由设计单位负责,没有纳入施工单位招标范围内,施工单位仅按图施工,不利于设计与施工的衔接,也不利于发挥先进施工技术的作用。
从国际惯例看,设计单位所做的工程设计,只到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深度,不出施工图设计。在施工单位投标的过程中,把施工图设计摆在龙头地位,以先进施工技术方案来体现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加快进度。
(2) 设计依据主要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而国家规范远远跟不上工程建设实践的发展需求,导致设计落后于实践;同时,设计方在设计过程中对业主方使用需求的考虑也不够,导致使用功能的下降和后期工程设计变更的增加。
(3) 土建、结构设计与装修设计的分家,这就导致了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工作的衔接方面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使工程造价普遍较高。
参考资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