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如何改制

2020-09-26 综合 99阅读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这是对农村信用社未来的发展定位和基本要求。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是农村信用社在深化改革中根本性的问题,有必要充分借鉴和学习先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探讨完善适合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产权制度改革初见成效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以来,始终把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各项改革的关键。经过多年努力,产权制度改革成效明显。一是增资扩股,规范股金。坚持正确的募集导向,实行权责对等,优化股权结构,保持股金稳定,促进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二是抓好统一法人社、合作银行和商业银行组建。原公主岭联社改制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原延吉、龙井、图们三家联社组建了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已经挂牌开业,长春联合营业部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已经上报中国银监会。双阳、舒兰等县级联社已经达到或接近农村商业银行标准。三是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兑付专项票据。全省县级机构专项票据基本获得兑付,兑付资金50.16亿元,占票据发行总额的98.1%。四是制定三年补亏目标,化解历史包袱,努力达到组建商行标准。截至2008年末,48家有历年亏损挂账的县级联社中有43家联社完成补亏任务,三年累计弥补亏损31.4亿元,超计划2.5亿元。
二、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进行正确决策、防止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制度保障。农村信用社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虽然不断地向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努力,但在民主管理、股权配置、激励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社员并不是信用社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信用社股东对信用社的经营和管理没有行使任何权利,对法人没有任何约束,因此对信用社的经营风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社的所有者。由于产权不清、责权不明,导致没有固定的产权监护人,治理结构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控制主体和客体均缺乏动力。
(二)农村信用社所有权和管理支配权不匹配。广大入股股东尽管拥有农村信用社大部分所有权,但由于股权分散且单股股金额度较小,实际上基本失去监督、参与、管理和决策权利以及其他相应授权权利。
(三)农村信用社“三会”流于形式。“三会”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首先,由于信用社社员代表对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了解不多,一些社员代表本身素质不高,缺乏参与信用社经营决策的能力,使得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其次,管理决策层的权力制约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最后,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还没建立完善的监事会工作程序和制度保障,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要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解决历史财务包袱、营造诚信环境、明确改革目标和有助于防范风险统筹考虑。主要目标是解决好出资人到位问题,避免股权分散和股权虚置;解决好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设置问题,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明晰产权关系。产权改革的最佳选择是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下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将农村信用社股本金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并通过募集股本,实行由社会法人、自然人、系统内员工按一定比例分别持股,重新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规范的股份制明晰了产权、强化了约束机制,利润与风险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有效解决了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现实缺位问题。一要适当提高股权集中度。大股东要相对集中,单个法人要达到5%,单个自然人要达到2%,无论法人还是自然人都要达到入股比例的最高限。二要引进战略投资者,运作上市。坚持市场化取向,加快推进省内、省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战略合作、区域联合和兼并重组,开展业务合作与资本联合。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金融机构战略投资农信社,拓宽机构资金来源、有效改善股权结构,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在时机成熟时,运作上市。
(二)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目标,改革“三会”制度,全面推行理事长、主任、监事长“三长”分设制。一是通过有效形式提高和扩大股东权利,设立股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负责股东代表大会的事务处理。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做到还权于股东,把涉及农信社改革与发展及高管人员的提拔、撤销等重大问题交由股东讨论决定,其经营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充分吸收股东参与民主管理的好意见、好建议,对股东提出的质询和质疑,做出报告说明。二是实行理事长与主任分设,明确二者的具体义务、职责和权力。理事长负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引导权,主任负有日常经营权,在日常的经营工作中,应严格按规章操作办理,并接受理事长的监督。三是建立名副其实的监事会制度,赋予监事会更大的权力。如对业务、财务的审计权,对管理层的监察权,对理事长、主任重大决策的否决权等,使监事会行使职权不受制于理事长和主任。同时,监事会应广泛听取和收集股东的建议,听取各界对农信社的反映,及时向理事会和主任提出改进建议,对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同时,要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党委书记的“一把手”地位,将“三会”、“三长”难以解决和不好运作的方方面面统筹由党委予以协调,以此统一到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大局上来。
(三)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互结合的经营机制。要防止只注重组织形式改造,而忽视内部机制转变的“换汤不换药”的问题。在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和各方面关系比较协调的情况下,着眼于建立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一是强化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和岗位责任制,理顺完善监督体系,加强授权(授信)管理和资本约束管理,推行问责制,强化内部稽核审计。二是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把人才吸纳和培养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既要立足现有人才的培养,又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层应坚持任人唯贤、客观公正的人事任用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和综合考评。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员工竞争上岗,通过岗位培训,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从而改善法人治理环境。三是大力推进薪酬制度改革。按劳分配,按绩取酬,正向激励,绩效考评。真正建立起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约束相互结合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促进业务快速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根本改善。四是强化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要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每项重要开支都要依据工作需要而定,支出要严格控制并由“三会”有效监督。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方面,要严格遵照有关制度,除受“三会”有效监督外,应加强自律经营意识,不断开拓新业务,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办公效率,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四)提高高管人员能力水平。一是素质保证,即保证高管人员的素质符合行业特点,具备胜任本行业工作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二是行为规范,就是要建立严格的业务操作规程,严格依章办事,引导高管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把个人目标与团体目标统一起来。同时,要严格责任追究,并予以公开曝光,以维护行为规章的严肃性,培养职业道德规范;三是潜能激发,让高管人员的行为既符合政策框架,又能充分发挥高管人员的聪明才智;四是道德惩戒。每一个高管人员都要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对于违规和酿造风险的行为一定要惩戒到位,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战线前移到风险的源头。
(五)明确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战略性目标。改革的深处是产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产权改革把农村信用社建设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未来几年,将以股份制改造为方向,以进入资本市场为目标,制定5年产权达标规划,本着先统后分的原则,用5年的时间,将全省县级联社分期分批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通过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产权改革提高拨备,凝聚人心,激励员工,形成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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