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院管辖范围的法律规定

2020-10-19 社会 59阅读

铁路法院初建于1954年3月,到1956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各级机构普遍建立。主要受理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铁路法院管辖范围的法律规定如下:

2012年7月2日,最高法院根据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变化,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对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规定:

  1.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2. 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 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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