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担保法,诉讼时效,担保效力

2022-08-08 社会 50阅读
1、不承担还款义务,因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时间主张权利。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如果两名担保人中只有一人签字,判决该担保人承担,其还款后无权向另一名担保人或借款人追偿权。依据《民通意见》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3、保证已失效。依据《担保法》20、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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