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为什么不需要土地出让金

2020-05-03 社会 97阅读
小产权房的土地不属于国有土地,一般为集体用地,也就是说都是村里地,不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因此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十八届三中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小产权房“转正”的风声随之充斥网络。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权利界定论。认为小产权房的“小”主要是房屋下面的那块地小,它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农民财产权的实现。
二是法律界定论。认为小产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商品房市场、耕地保护、社会秩序带来重大影响。
诸多的学术口水中,主流观点是,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保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它的违法性有目共睹,但合理性也不可忽视,在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的背景下,应该重新评估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经济效用与政治影响,逐步放开。
笔者以为,小产权房的产生及影响是复杂的,仅用抽象的学术大词和道德谴责,无助于深化小产权房问题的认识,只有廓清小产权房的形成原因、问题实质,才能评估其社会影响,提出有见地的对策。
一、小产权房为何会形成
小产权房的形成与城郊地区人流、物流集聚带来的利益密集有关,与政府管理的缺位及相关政策的不落实有关,与农户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有关,并不是有些学者所说的根源于二元的土地、房产制度。
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小产权房不是“小”产权,而是“无”产权。小产权房与房屋下的那幅地有关。
1、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带来城郊地区的土地升值。建设用地本身没有价值,其价格高涨与城市扩张带来的公共品供给能力增强有关,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带来城郊土地的供不应求。
另外,集体土地无偿分配、无偿使用的特点保证了房屋开发的低投入,吸引城郊农民建起密密麻麻的房屋。其实,在广大的中西部一般农村,即使农民有心建房出售,也因基础设施不完善,人流量不大、工业辐射力不强而无人问津。
2、国家政策实践及地方行政的后果。国家为了保持合理的经济密度,保障土地的集约有效利用,实施偏紧的土地供给政策,带来城市土地市场的供不应求。城市发展需要遵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城市向某一方向的扩张带来特定位置的土地升值。
当然,个别乡镇政府的“以地生财”冲动,与房地产商合作开发小产权房,也会带来农业地区小产权房的蓬勃兴起。
3、政府与村组织管理的缺位助长了形势。小产权房处在多个部门的管理交叉点上,责任不明确、监管不作为现象极易发生。另外,建小产权房花费农民的心血,要拆除或进行处罚,则是从农民心上剜肉,拆违中极易出现不稳定。政府出于自保考虑,也会选择放任自流。
村组织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与管理者,理应及时制止农民的违规建房现象,但有的村组织或村干部带头违建谋利,或者在治权缺失的情况下睁只眼闭只眼,助长了小产房的扩张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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