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招标是什么意思

2022-08-13 社会 223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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