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业主交。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得非常明确,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依据上述规定,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尽的义务,业主不得以不在出租房屋小区居住、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该费用。业主出租房屋是否与承租人对物业服务费用作出约定,如果有约定的话,应依照约定,就是说合同中约定谁交就由谁交,但业主与承租人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中作出约定的双方,不能以此对抗物业管理企业。
不过,现实中一般都默认是承租人交的,或者承租人交给业主,业主再去交(我在南方城市,这边都是这么做的)。业主出租房屋都希望有收益,物业费也算他的一项成本,肯定会转嫁到承租人身上,如果他说不要承租人承担,那他肯定要提高月租金,或者有其他什么额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