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加曾用名如何写申请

2022-08-19 社会 43阅读

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个人书面申请书,收原件(1份);

项目变更声明书,收原件(1份);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盖公章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人的原始凭据(包括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始的公安机关变更档案、原始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文件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出生证、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收原件(1份);

入学(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收原件(1份);

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

特别说明:

单位、学校、村(居)委(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意见,经办人签名、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

曾多次变更姓名的,户口簿只打印一个曾用名(公民选择并作声明),但人口信息、户口底册上要记载清楚变更情况。

拓展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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