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必支付补偿金。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达到”严重“程度,且规章制度要经过员工讨论并明示的才有效,否则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补偿的。
参照《孝亏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案例:
因修改考勤记录,为自己增加4.5小时的工时,阿良被公司开除。
阿良觉得委屈,将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良的行为虽巧档为伪造数据,但没有对公司产品、财产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故公司将阿良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支付给阿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厦门空陪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阿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修改考勤表未造成严重损害,阿良继续上诉。近日,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太古可口可乐公司《短期合同工管理制度》对C类过错的定义是:该行为可能或已对公司产品、财产、个人财产、员工个人或其他员工、社会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
可见,根据该规定,C类过错中的16种行为都应当是对公司产品、财产或个人财产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的行为。
本案查明的事实,阿良的行为虽可视为伪造数据或材料,但不宜界定为C类过错。修改工时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是20.25元,远远达不到对公司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程度。
因此,太古可口可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支付给阿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