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信用:
没有中介人参与而由借贷双方直接进行借贷的一种信用方式,资金供求双方直接通过金融市场完成的融资活动的方式,工具主要是商业票据、股票、债券等。
历史上最初产生的借贷是直接借贷,绝大部分高利贷也是直接信用,有时高利贷也有介绍人和保证人,但签约人是借贷双方直接的当事人。到信用关系有了相当大的发展,一些替他人保管现金和其他财物的寺庙、家人,把代管的现金和财物自己当作当事人直接借贷出去,才有间接信用的发生。
现代直接信用主要是指商业信用、股票和债券。直接信用的内容,
在古代主要为实物,少量为货币。在现代,借贷的内容主要为货币。实物借贷一般借实物还实物,这是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状况下采取的借贷方式,并与高利贷信用形式相伴随。商业信用大都与实物形式相结合,但它借贷的并非实物本身,而是以实物价格计算的一定的货币额,利息也按货币计算。
个人之间的直接信用,有实物也有货币,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是借实物还货币。
间接信用:
通过信用中介机构而间接发生的信贷行为。它随着古代货币经营业的发展而产生。货币经营业手中集聚若干货币资产,而贸易商人由于在当地采购货物缺少货币,货币经营者就将货币借给商人们使用,于是货币经营者充当了信用中介,也就产生了间接信用。
其特点是借款人与存款人不直接见面,互相也不了解,而是由信用中介替存款人和借款人办理一切信用手续。
欧洲中世纪后,随着货币经营业的发展和信用中介业务的扩大,货币经营者逐渐发展成为银行。
银行信用是间接信用的典型形式,也是间接信用的主体。除银行之外,信用合作社也是属于间接信用主体。
信托信用也是间接信用,委托存款者或借款者向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存款和借款,由信托投资公司为其办理存、借款的手续,存借双方不直接见面谈判。
间接信用的发展打破了直接信用的局限性。银行可以不受个别存款人存款额的限制,把全部存款作为一个整体,支持生产、流通和其他事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间接信用占主体地位,被广泛利用,按照商品经济的规律,进行有计划,有秩序的信贷资金分配,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