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两者的福利待遇没有任何区别。关键是区别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两种情况。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那么,大概就被当成了所谓的“非正式员工”,除了“工钱”,不受劳动法保护,没有社会保障。如果是“劳动关系”,那就是正式员工,那就受劳动法保护,有社会保障。
认定劳动关系,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主体合格;这个没有什么大问题,符合单位要求的劳动力条件都可以。
二是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管理者向管理者领取报酬;比如,临时干点修理工作,那显然是劳务不是劳动,有特定的某个任务,干一段时间的也是劳务。如果干的时间比较长,算不算劳务、临时,应该也容易区别。劳务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劳动关系是不平等的。
三是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有的业务就难以区分。比如说食堂厨师的劳动以及某些勤杂工的劳动,算不算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好像是可以算、也可以不算。某个单位,它可能需要一个食堂、也可能不需要食堂;一个食堂里,它可能需要3人,也可能需要5人。编制内的人,当然可以说是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那么超编的人呢?就可能会被当做“非正式员工”(或者就叫“临时工”)了。
这界限不清的条件,还看双方的约定,如果劳动者表示可以当“非正式员工”,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按“临时工”的报酬标准发给(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临时工除了不享有“社会保险费”外,基本工资津补贴应该与正式工“劳动者”相同)。但是实际上,哪位“非正式员工”不想得到“社会保险费”待遇呢?当“非正式员工”是无奈的,不自愿的。在公家单位,工资经费往往是财政拨款,单位有严格的编制,按编制拨付部分或全部工资,这样,需要临时用人时,就出现了不受劳动法保护的“非正式员工”(或者说是“临时工”)。有时通过疏通关系,非正式员工也有“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