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务兵待遇怎么样,家庭优待金是给家庭的还是个人,义务兵每个月有没有额外的津贴什么的

2020-06-12 综合 148阅读
2016年浙江省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一、进一步深化退伍安置改革
(一)重点对象安置
1、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及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为重点安置对象,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义务,安置后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对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安置办公室核实,报经县政府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一个安置名额,须向安置办公室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有偿转移金。重点安置对象自愿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和支持,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服现役满10周年的5万元,10周年以上的按每年5000元递增,剩余月份按月折算。因部队精简整编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按服现役10周年的标准计发补助,但军龄仍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2、重点安置对象为残疾军人且自愿自谋职业的,在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残疾补助,补助标准为:二等残疾的增发10000元,三等残疾的增发4000元。同时享受政府的定期抚恤补助。
(二)退役士兵安置
1、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1)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货币化安置,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服现役满2周年的2.5万元,2周年以上的按每年3000元递增。因部队精简整编服现役满1年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视同服现役期满退伍义务兵对待,但军龄仍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系残疾军人的,增发一次性残疾补助,标准为:二等残疾的增发10000元,三等残疾的增发4000元。同时享受政府的定期抚恤补助。
(2)入伍前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允许复工复职。原单位改制或合并的,由改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破产的按入伍前未参加工作的同等对待。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4)县财政局要将安置经费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补助资金按时到位。
2、农村退役士兵安置
(1)农村退役士兵回乡当年,所在镇(街道)应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同时每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所需经费由镇(街道)自行解决。
(2)加强对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工作,将优秀人才纳入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3)安置与优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地在做好安置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发给[平水、王坛、稽东、富盛等四镇年优待金不低于5000元,其余镇(街道)年优待金不低于5500元]。西藏、新疆兵的优待政策按不低于现行优待金标准的3倍、1.5倍执行。
(4)对服役期间农转非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可根据县“三有一化”有关政策办理。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就业服务
1、切实做好上岗前职业技术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县建立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基地,与县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一并运行。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到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领取“培训卡”。同时,凭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书,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办理登记,并填写《培训申请表》。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培训卡”和《培训申请表》,两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门)由政府组织的初级职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费控制在500元/人以内,学习驾驶技术的另加补助费500元。培训单位凭《培训卡》、《培训申请表 》、培训人员花名册和相关证书复印件及《培训费用汇总表》,在每年11月底前经县民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县财政局从县再就业资金中按实核拨给培训单位。农村退役士兵的技术培训列入农民培训计划,参加有关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培训。
2、县劳动就业部门设立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免费负责咨询、指导、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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