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汪梁生活水平。
入伍青年及家属可享受待遇介绍:
应征青年入伍后的待遇问题,是许多家长和应征青年关心的话题。应征青年被批准入伍后,便成为义务兵役制士兵。为解除义务兵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服役,我国的《国防法》、《兵役法》、《军人服役条例》等法规、文件中都做了明确规定。生活待遇。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军衔和服役年限发给津贴。
退出现役时,按规定发给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优抚政策。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
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袭态地平均生活水平。如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退出现役。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应征县、市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军人。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和困禅运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扩展资料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二条 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