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役法实施前,我国的兵役制度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三年,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在选拔为志愿兵前还存在着超期服役的情况,为此,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部队团以上单位机关应及时通知地方政府,可继续给予优待。”当时义务兵在第二年考入军校后,如停止优待,会造成与仍在部队服现役或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之间的不平衡,为鼓励义务兵上学深造,许多地方在实际工作中都把从部队考入军校的学员按超期服役的对象处理,根据部队的通知给予了一些优待。但这样做又出现了新的不平衡,因为根据规定,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是不享受优待金的。同在一所军校,地方考入的和部队考入的,两种待遇同时存在,很不合理。
新兵役法颁布后,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统一规定为二年,取消了超期服役,义务兵在服役期满后,或者退出现役或者被选拔为士官。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规定,义务兵报考军校必须服满现役一年以上。义务兵在第二年可以报考军校,被录取后一般于第二年末或第三年初入校并转为军校学员。从第三年起,即使义务兵不考入军校,也将退出现役或选拔为士官,不再存在义务兵考入军校后与其他仍在服现役的义务兵之间的平衡问题,更不会涉及到损失补偿问题。同时,军校学员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服现役的义务兵有本质的区别;规定从部队考入军校的学员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也便于与从地方考入军校的不享受优待金待遇的政策相衔接相平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0]223号)专门就此问题作了规定。
在今后的优待工作中,各地应严格按照新兵役法的规定,只对服现役期间(二年)的义务兵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允许复工复职,但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原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在具体工作中,如果没有上一级机关或不存在合并后的单位,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其他退役士兵一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