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但是合法
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这就是在道路上行驶时要遵守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这一原则。
首先,对于这一情况,你未遵守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因此负主要责任,但是由于他超速行驶因此负次要责任。交警这样判罚没有问题。对于制动距离。理论上是这样的。似乎不合情理,但是合法的不一定合情合理,合情合理的不一定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