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重新补办签注。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中规定: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扩展资料:
补办签注办理材料:
1、原居住证;
2、填写《居住证补签注申请表》;
3、固定居住处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在居住地工作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或就学证明;
5、对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将登陆居住证管理系统对签注日期进行变更操作,同时使用专用读卡设备对持证人所持居住证内信息进行补充,更新签注日期,其居住证无需更换;
6、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将告知其补充材料或者依据现有材料确定延长的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