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南省政府同意,凡在河南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全省平均税额由每平方米4.5元提高到22.5元,提高4倍,新的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国务院对1987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提高了税额标准,新的税额标准上、下限比原条例规定均提高4倍左右。据此,河南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进行了调整,全省平均税额由每平方米4.5元提高到22.5元。
调整后的耕地占用税,郑州、洛阳市区为每平方米38元,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九市市区为每平方米31元,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六市市区和济源市为每平方米24元,县及县级市为每平方米22元。
按照相关规定,对未规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城市行政区,如果行政区划重新调整后拥有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所属省辖市城市行政区适用税额的标准执行。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并提高50%的标准执行。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 月31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