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计算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