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等级 编制军衔基准军衔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 上将——中将 上将
大军区级正职 上将——少将 中将
大军区级副职 中将——大校 中将
正军职 中将——大校 少将
副军职 少将——上校 少将
正师职 少将——上校 大校
副师职(正旅职) 大校——中校 上校
正团职(副旅职) 上校——中校 上校
副团职 中校——少校 中校
正营职 中校——少校 少校
副营职 少校——上尉 上尉
正连职 上尉——中尉 上尉
副连职 上尉——中尉 中尉
正排职 中尉——少尉 少尉
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中将——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上校——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职务:少校——少尉
中央军委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上将——中将,基准上将。
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决定。
士兵军衔等级
我军士兵军衔设三等7级:
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 上等兵、列兵。
军士长:授予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
专业军士:授予服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
上士:授予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第五年的副班长。
中士:授予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第四年的副班长,第五年的下士。
下士: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第三年的上等兵。
上等兵: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
列兵:授予服现役第一年的士兵,即新兵。
1993年10月1日起,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分为:一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四级专业军士。军士长分为: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军士分为;上士、中士、下士;兵分为;上等兵、列兵。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即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5年9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即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9年取消了专业军士,军士长、军士军衔改为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五级士官,六级士官。
附:永久军衔和临时军衔
永久军衔 又称“个人军衔”、“正式军衔”,是根据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等综合因素,授予个人的军 队等级称号。这种军衔称号是军官的终身荣誉。军官退役后仍然予以保留, 只是在军衔称号前冠以“退役”二字,如“退役上校”、“退役中将”等, 故称永镁